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4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