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3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