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19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9條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用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