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4條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應於議事規範明定之。除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者外,其監票及計票方式應併予載明。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