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