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第2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並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