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股東戶名及統一編號。三、股東有委託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四、符合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聲明文件。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股東對行使表決權內容之相關徵詢文件,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股東對證明其符合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之文件,應永久保存,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