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20-1條 法規:信託業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業務 第20-1條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與其他信託財產及信託業自有財產分別計算,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規定。信託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