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18-1條 法規:信託業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業務 第18-1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並告知委託人。前項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與行銷、訂約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