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21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1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前項受託代理人有徵求委託書之行為者,其累計代理股數,不得超過第二十條規定之股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