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期間。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三、公開收購對價。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