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二、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記載事項須具有時效性,其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項,均應一併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