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第2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二、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