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第23條 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受益證券退還原應賣人。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壹仟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公開收購人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