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投資 › 第二節 投資海外公司債 第28條 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之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