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