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投資 › 第二節 投資海外公司債 第25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第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並開戶之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