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8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收費目 第8條 受監理機構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時,如尚未繳交當年度監理年費,應由合併後存續機構或承受機構代為繳交。前項監理年費,以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機構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所載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為準計算繳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