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收費標準如下:一、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八計收。二、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三、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