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監理機構為年度中設立者,應將其設立當年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按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成全年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依第四條規定之監理年費費率計算設立當年度營業期間及次一年度應繳之監理年費,併同於次一年度繳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