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7條 法規: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7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會計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及移付理由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金管會交付懲戒;其格式,如附件。金管會收到函請移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