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局設下列組、室:一、法規制度組,分三科辦事。二、本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三、信用合作社組,分三科辦事。四、信託票券組,分三科辦事。五、外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六、金融控股公司組,分四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會計室。十一、統計室。十二、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