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金融控股公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子銀行、子票券公司之業務發展及監理。二、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三、金融機構整併政策之擬訂及推動。四、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配置、風險評估之管理及合併監理政策之整合等事項。五、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六、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及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七、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