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事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