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事業人員,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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