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者,其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其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收入部分:(一)政府補(捐)助收入及委辦收入,按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之數額,覈實收入。
(二)前目以外之收入,依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一)以政府補(捐)助收入為財源指定辦理之工作計畫,配合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收入,及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支出。
政府補(捐)助預算須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者,應俟該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及其他委託辦理事項,依契約或相關文件覈實動支。
(三)前二目以外,以自籌財源辦理之工作計畫,依業務需要,覈實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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