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就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在相當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於各財團法人之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送本會核准。前項財團法人依其產業特性,由本會設定具體財務績效(不包括收入來源係基於法律規定或政策原因而取得之情形)指標予以評核者,得依其績效表現,每人每年最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提撥上限;其獎金支給項目、基準及個人給與之上限,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