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前條財團法人依立法院之決議,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其辦理預(決)算、工作計畫及工作成果(報告)事宜,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前條財團法人,不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將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本會備查時,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