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6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準用第八條規定。前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