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1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31條 為處理試辦通航相關事務,行政院得在金門、馬祖設置行政協調中心,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交通部為協調海關檢查、入出境證照查驗、檢疫、緝私、安全防護、警衛、商品檢驗等業務與相關之管理事項,得設置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檢查協調中心;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