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0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30條 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急狀況時,有優先進出及繫泊之權利。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理及清運。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港務機關不定期實施應變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