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4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24條 輸入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申請輸入許可證。但經經濟部公告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項目,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