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8條 法規: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8條 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應就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所檢附之文件,初步審核並核算後,函報陸委會核定。未回任人員之原服務機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有關機關,應協同陸委會處理未回任人員原任公務員年資核算及查證等事宜,陸委會於核定時並應副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