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第9條 廣告活動或其內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廣告活動者之認定處理,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