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第3條 廣告活動,依其他法令規定,有下列應遵循之事項者,從其規定辦理:一、應標示警語。二、廣告物限制設置地點或方式者。三、廣告活動限制或指定播映時間者。四、廣告活動應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者。五、其他依法令應遵循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