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0-1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80-1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