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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84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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