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法規: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