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