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檔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母法 第21條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一、諮詢服務。二、展覽。三、研究出版。四、其他推廣事項。各機關辦理前項應用服務,應注意維護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