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6條 法規: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