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2條 法規: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安全。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