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2條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