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前條機密檔案之借調,應於借調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經前條第一項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可延展借調期限。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