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4條 法規: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美援進口器材價款經受配人向經建會全部付清者,受配人得將美援器材轉讓於任何第三者。價款尚未付清者,如受配人意欲轉讓,應依照第六條之規定,事先申請經建會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