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配人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與第六條之規定,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者,經建會得按左列準則與順序核定其處理:一、受配美援進口器材其原定計劃目的業已達成,但其剩餘器仍有繼續使用價值者,或受配器材收到後,發現超過計劃實際需要者。(一)由原計劃繼續留用,作替換及保養之需。(二)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其他美援計劃使用,以免再行進口同類器材。(三)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非美援計劃使用。(四)公開出售。二、受配美援器無法適用或損壞不堪使用者,經查驗屬實後,報廢或公開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