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受配人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時,應備具書面載明左列各項:一、擬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所屬之CEA、PA或PIO編號。二、該項器材之名稱、種類、數量、到達日期及現在存放地點。三、該項器材原核定之用途及其不能按照核定用途繼續實施之原因。四、受配人對於該項器材已支付之價款、費用、捐稅、利息(分項詳細開列)及其繳付美金價款時所用之匯率。五、預定轉讓之對象,其名稱、經營業務、營業地址,以及轉讓之價格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