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2條 法規: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與第三者;但如因正當理由事先經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書面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