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