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法規: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9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評估或諮詢會,並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顧問,以加強事前審核及事後監督。前項評估或諮詢會成員任期二年;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聘任作業,由本基金人員辦理之。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